GB7718標準 包裝標簽需要標示的內容
4.1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guī)格、生產者和
(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
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4.1.2 食品名稱
4.1.2.1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1.1 當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guī)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
個,或等效的名稱。
4.1.2.1.2 無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規(guī)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
通俗名稱。
4.1.2.2 標示“新創(chuàng)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qū)俚語名稱”或“商標
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4.1.2.1規(guī)定的名稱。
4.1.2.2.1 當“新創(chuàng)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qū)俚語名稱”或“商標
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
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3 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tài)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
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4.1.3 配料表
4.1.3.1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 4.1.2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
加劑按照 4.1.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
4.1.3.1.1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yōu)槠渌煞郑ㄈ?/p>
酒、醬油、食醋等發(fā)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
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4.1.3.1.2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
按遞減順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
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
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 GB2760 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
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并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
際編碼(INS 號)(標示形式見附錄 B)。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附錄 B 中的一種形式標示
食品添加劑。當采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的形式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
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 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 GB 2760 規(guī)定的帶入原則且在Zui
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fā)的水或其他揮發(fā)
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原始配料,國家另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選擇按表 1的方式標示。
4.1.4 配料的定量標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
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
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
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 凈含量和規(guī)格
4.1.5.1 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5.2 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
a)液態(tài)食品,用體積升(L)(l )、毫升(mL)(ml ),或用質量克(g)、千克(kg);
b)固態(tài)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
c)半固態(tài)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毫升(mL)(ml)。
4.1.5.3 凈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 2標示。
4.1.5.4 凈含量字符的Zui小高度應符合表 3的規(guī)定。
4.1.5.5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以質
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5.7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guī)格。
4.1.5.8 規(guī)格的標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guī)格”二字。單
件預包裝食品的規(guī)格即指凈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6 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1.6.1 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
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標示。
4.1.6.1.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
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qū)劃標注
到地市級地域。
4.1.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
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qū)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4.1.6.2 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聯系方式應標示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網絡聯
系方式等,或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
4.1.6.3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qū)區(qū)名(如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
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1.7 日期標示
4.1.7.1 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
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7.2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
應按Zui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Zui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
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4.1.7.3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標示形式參見附
錄 C)。
4.1.8 貯存條件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貯存條件(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4.1.9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標示形式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1.10 產品標準代號
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zhí)行的標準代號和
順序號。
4.1.11 其他標示內容
4.1.11.1輻照食品
4.1.11.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4.1.11.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標明。
4.1.11.2 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4.1.11.3 營養(yǎng)標簽
4.1.11.3.1 特殊膳食類食品和嬰幼兒的主輔類食品,應當標示主要營養(yǎng)成分及其含量,標示方式按
照 GB 13432 執(zhí)行。
4.1.11.3.2 其他預包裝食品如需標示營養(yǎng)標簽,標示方式參照相關法規(guī)標準執(zhí)行。
4.1.11.4 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zhí)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guī)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4.2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按照 4.1項下的相應要求標示食品名稱、規(guī)格、凈含量、生
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4.3 標示內容的豁免
4.3.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tài)食糖
類;味精。
4.3.2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Zui大表面面積小于 10cm 2 時(Zui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
A),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4.4 推薦標示內容
4.4.1 批號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4.4.2 食用方法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
的說明。
4.4.3 致敏物質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導致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
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制品;
d)蛋類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4.4.3.2 如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臨近位置加以提示。
預包裝食品標簽,在國內是有嚴格要求的。進口企業(yè)或國內生產貿易企業(yè)有標簽審核需要了解的,可以與我們聯系。
我們合作的實驗室有為企業(yè)做標簽審核業(yè)務,出具標簽審核檢測報告
鄒工
新能源汽車檢測,電動汽車電機系統(tǒng)測試,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汽車排放污染物檢測,二手車出口質量評估
專業(yè)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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