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股權信托設立重點考慮的因素
離岸信托已然成為如今高凈值人士配置資產的主要工具,在財富傳承,資產轉移及資產保護方面非常的有優(yōu)勢,離岸信托還具有靈活性,持有股權也可以納入信托中,更有利于家族財富資產管理,離岸股權信托設立需要考慮的問題并不少,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有以下三點:
1、設立信托的保密性。設立家族信托特別是股權信托是委托人非常私密的事情,他們一般會選取對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息保護非常充分的地區(qū),雖然大部分離岸地紛紛與美國、歐盟國家簽訂了稅收信息互換協(xié)議,但委托人通過在沒有與美國、歐盟簽訂信息互換協(xié)議的離岸地或者自由港,如在新加坡增加設立一層子公司的方式可以做到信息相對隔離。
2、委托人的權利保留權。一般情況下,委托人需要保留對委托的股權的控制權。這種委托人保留了對委托的股權的控制權往往因為不符合信托的實質要件而不被英國信托法所接受。出于商業(yè)需要,離岸地信托法一般承認委托人的權利保留權。
3、稅收因素。對于未和我國簽署雙邊稅收協(xié)定以及給予我國稅收優(yōu)惠的投資目標國,可通過在與其有雙邊稅收協(xié)定以及稅收優(yōu)惠的離岸地先設立股權信托,通過該股權信托持股的控股公司再對目標國開展投資,從而享受投資目標國與離岸地的相關稅收優(yōu)惠。
離岸股權信托的設立程序
設立離岸股權信托,民營企業(yè)家作為委托人可將自己的海外投資情況與需求告知精通離岸金融業(yè)務的律師或者中介機構,由律師或者中介機構根據家族財產的保護與傳承、家族企業(yè)治理、、慈善制度安排等各種因素進行權衡,做出選擇適合的離岸地的建議,并幫助委托人搭建全面、精細的離岸股權信托架構。基本程序如下:
1、先由委托人在適合的離岸地設立控股公司;
2、該控股公司收購投資目標國公司的股份,或者出于稅收與信息保護的考慮,在另一離岸地或自由港設立子公司來收購投資目標國公司的股份;
3、將控股公司的股權委托給離岸地的持牌信托公司,或者在持牌信托公司的輔導下建立私人信托公司(PTC),然后將控股公司的股權委托給私人信托公司。
離岸股權家族信托優(yōu)勢
所謂離岸股權家族信托,是指在離岸地設立股權家族信托。離岸股權信托在立法保障、司法保護、風險回避、上市架構搭建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優(yōu)勢。
對企業(yè)家而言,進行海外投資,無論是在海外直接投資設立企業(yè)即綠地投資、并購海外企業(yè)股權還是購買海外物業(yè)與礦山,基本都需通過在海外設立公司進行投資的方式來實現。因此,為了吸引跨國投資者,增加財政收入和就業(yè),包括開曼群島、新加坡、中國香港、庫克群島等在內的離岸地不斷地進行法律體系和投資工具的創(chuàng)新,給海外投資者提供諸如財產權利保護、稅收優(yōu)惠、注冊手續(xù)的便利,也給高凈值人士更多的選擇空間。在這些離岸金融中心設立股權家族信托,主要有如下優(yōu)勢:
1、為股權家族信托提供了完善、穩(wěn)定、靈活的立法保障;
2、為股權家族信托提供了充分的司法保護;
3、為家族企業(yè)搭建便利的投資通道并回避匯率風險;
4、為家族企業(yè)海外上市提供靈活的信托架構安排。第五,對于很多境內高凈值人士而言,境外信托的私密性具有很強的吸引力,能起到保護其財富及家族隱私的作用,此外,境外信托也具有較高的專業(yè)性和靈活性。
就目前來看,許多境內委托人持有的境內資產,如現金、動產或不動產等往往無法直接委托境外信托機構設立信托,而進行股權安排則可以實現由離岸信托持有境內資產,并實現家族傳承的目的。例如,在企業(yè)搭建紅籌上市架構時,就可以使用離岸股權信托的方式。
香港及離岸公司設立,企業(yè)架構搭建,財務及會計,財富管理,海外信托和基金會設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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