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替換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權利人有兩個分別用于不同檔次商品的注冊商標,其他人購買權利人的低檔商品,去除其商標,換區(qū)以權利人在高 檔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再銷售出去。債權人因侵犯商標權提起訴訟的,被指控侵權人的行為,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認定為: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注冊商標,將替換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的侵權行為。
二、"商標法"有規(guī)定即將實施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主要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有:為銷售目的持有侵權商品的行為、為銷售目的發(fā)布侵權商品宣傳廣告的行為、為制造、銷售侵權商品而持有侵權標志或者帶有侵權標志的包裝的行為等。
三、承攬加工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承攬人承攬加工具有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承攬人應當檢查定作人是否享有商標權,不履行義務繼續(xù)加工的,承攬人和定作人應當為共同侵權,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承攬人不知道是侵權商品,可以提供其商標權證明的,承攬人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停止制造。
四、搭贈是否構成侵權
搭贈他人在銷售商品時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由于搭贈是一種銷售形式,因此搭贈侵權商品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搭贈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搭贈的商品是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的,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終止后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原告已許可被告使用其注冊商標,并簽署了商標許可合同,但合同終止后,一些帶有原告商標的貨物尚未出售,被告繼續(xù)出售這些貨物以實現(xiàn)其商業(yè)利益。商標許可合同中有協(xié)議或者當事人就此問題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當事人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銷售期限,許可人在該期間內銷售許可合同期間內制造的貨物的,不視為侵權;在逾期期間銷售的,構成侵權。
六、使用經(jīng)過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侵犯商標權的商業(yè)名稱是否構成侵權
商業(yè)名稱雖經(jīng)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但如果該名稱在使用中起到商標的作用,則足以造成混淆和錯誤認知,構成對商標權的侵犯。有關主管部門對商業(yè)名稱的審批,只規(guī)定該名稱的使用符合本部門的管理規(guī)范,不能作為不侵犯他人商標權的依據(jù)。有關主管部門無權確定申請使用的商號是否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其審批不能排除該名稱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可能性。
商標,專利,版權,VAT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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