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1日,歐盟頒布了家用電器的噪聲指令(86/594/EEC),并在官方公報(OJ L 344, 6.12.1986,p. 24–27)上公布。該指令共有11條,規(guī)定了公布家用電器噪聲信息的通用原則、噪聲的測量方法以及對噪聲水平進行監(jiān)管的措施。
1. 適用范圍
指令適用于家用電器,但不適用于:
特別為工業(yè)或專業(yè)用途設計的電器和設備;
作為建筑或其裝置整體一部分的電器,如空調、暖氣和通風設備(除了家用電風扇、抽油煙機、獨立加熱器具)、中央暖氣系統(tǒng)用燃油爐、供水和排污用泵;
設備的元部件,如電動機;
電聲器具。
2. 信息要求
指令要求某些電器產品族的制造商或進口商應提供關于該電器發(fā)出的噪聲信息,并滿足以下要求:
屬于本信息程序的噪聲水平應根據指令規(guī)定的檢測方法和標準來確定;
該信息可能依據規(guī)定的原則進行抽查,成員國會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符合指令的要求;
制造商或進口商應對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負責。
對于同一產品族的家用電器,標簽上可能提供多種信息,如其他指令規(guī)定的信息,關于噪聲的信息應顯示在標簽上。如果家用電器發(fā)出的空氣噪聲信息按指令的要求標出,成員國不應拒絕、禁止或限制家用電器的銷售。不歧視對市場上銷售的家用電器進行的任何抽查結果,成員國應重視空氣噪聲信息的公布。
3. 測量方法和標準
用于確定家用電器噪聲的通用試驗方法應足夠**,在A計權聲功率級的情況下因測量不確定性而產生的標準偏差不超過2dB。該標準偏差應代表所有測量不確定性造成的累計效果,排除電器在不同試驗中噪聲水平的差異。對于每個電器產品族,通用試驗方法應補充試驗條件下刺激正常使用的有關場所、裝備、負載以及操作的描述,確保可重復性和可再現性。對于每個電器產品族應指出可重復的標準差異。
用于驗證一批電器公告的噪聲水平的統(tǒng)計方法,應為基于單獨批次、使用單側檢驗的抽樣測量。該統(tǒng)計方法的基本統(tǒng)計參數——接收概率為95%,如果一批產品6.5%的噪聲水平比宣布的噪聲水平高,簡單或等價樣品數為3。選擇的統(tǒng)計方法要求使用3.5dB的總參考標準偏差。
4. 監(jiān)管措施以及標準的使用
成員國應采取所有措施,確保制造商或進口商立即糾正噪聲信息,說明按規(guī)定測量的噪聲水平超過公告水平,如果他們選擇不從市場上撤回缺陷批次。
如果確定噪聲水平的測量方法以及相關檢查按照如下方式進行,成員國應假定顯示的噪聲水平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進行了足夠的檢查:
包含了歐共體官方公報(OJ)上公布的協(xié)調標準的國家標準,成員國應公布這些國家標準的引用。
成員國引用的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guī),如果這些國家標準和法規(guī)涵蓋的領域沒有協(xié)調標準。此時,成員國應將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guī)的文本向歐委會通報,而歐委會會將該文本轉發(fā)給其他成員國。如果沒有異議,應通知通報成員國該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guī)假定符合指令的要求。成員國應安排公布這些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guī)的引用,歐委會也應確保這些標準和法規(guī)在歐共體的官方公報(OJ)上公布。
如果成員國或歐委會認為公布的協(xié)調標準不滿足指令的要求,他們將問題提交給常務委員(以下稱為“委員會”)會并說明原因。委員會作為緊急事件給出意見。根據委員會的意見,歐委會應通知成員國相關標準是否從公報上撤銷。
對于沒有協(xié)調標準的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guī),委員會依照以下程序處理:
歐委會代表應向委員會遞交一份采取措施的草案,委員會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給出意見;作出決定需要54的多數票,成員國的投票按照相關規(guī)定加權,主席不參加投票;
歐委會根據委員會的意見采取預期的措施;
如果預期措施與委員會意見不一致,或委員會沒有給出意見,歐委會應向歐洲理事會提交一份有關采取措施的提案,理事會應通過特定多數作出決定;
如果過了3個月的期限,理事會仍沒有作出決定,提議的措施應被歐委會采納。
5. 協(xié)調標準
家用電器噪聲指令(86/594/EEC)*新協(xié)調標準清單(OJ C 85, 8.4.2006, p. 7–8)如下:
標準內容 | EN標準及修訂件 | DoC | 對應****及修訂件 |
家用電器噪聲測定的試驗規(guī)程:通用要求 | EN 60704-1:1994 | - | IEC 60704-1:1982 |
EN 60704-1:1997 | IEC 60704-1:1997 | ||
真空吸塵器 | EN 60704-2-1:2001 | 2003.12.01 | IEC 60704-2-1:2000 |
強制對流電暖器 | EN 60704-2-2:1994 | IEC 60704-2-2:1985 | |
洗碗機 | EN 60704-2-3:2002 A1:2005 | 2005.03.01 2008.07.01 | IEC 60704-2-3:2001 |
洗衣機 | EN 60704-2-4:2001 | 2004.07.01 | IEC 60704-2-4:2001 |
房間加熱器 | EN 60704-2-5:1994 | IEC 60704-2-5:1989 | |
滾筒式干衣機 | EN 60704-2-6:1995 | IEC 60704-2-6:1994 | |
EN 60704-2-6:2004 | 2006.12.01 | IEC 60704-2-6:2003(modified) | |
電風扇 | EN 60704-2-7:1998 | IEC 60704-2-7:1997 | |
電動剃須刀 | EN 60704-2-8:1997 | IEC 60704-2-8:1997 | |
電動毛發(fā)護理器具 | EN 60704-2-9:2003 | IEC 60704-2-9:2003 | |
電爐灶、烤箱、爐架和微波爐 | EN 60704-2-10:2004 | IEC 60704-2-10:2004 | |
電動食品加工器具 | EN 60704-2-11:1999 | IEC 60704-2-11:1998 | |
抽油煙機 | EN 60704-2-13:2000 | IEC 60704-2-13:2000 | |
確定和驗證公告的噪聲值的程序 | EN 60704-3:1994 | - | IEC 60704-3:1992 |
家用電器檢測認證 , 家用電器質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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